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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1)许文龙与胡满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龙,胡满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226号原告:许文龙,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满荣,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龙与被告胡满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