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1)许文龙与胡满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龙,胡满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226号原告:许文龙,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满荣,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龙与被告胡满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