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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林法与陶建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法,陶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曹林法被执行人陶建康。申请执行人曹林法与被执行人陶建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陶建康共结欠原告曹林法钢管、扣件租金共计276000元,该款被告于2016年2月7日之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8月1日之前支付12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支付136000元。二、如被告陶建康不按约支付上述租金,则原告有权��被告所有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陶建康应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归还原告14753.6米钢管(规格为400米每吨)和36600个扣件。如被告未按约归还上述钢管和扣件,则被告陶建康应于2016年3月1日之前将上述钢管和扣件折价18万元赔偿给原告,并于2016年3月1日之前支付上述钢管和扣件在2016年2月份的租金2000元给原告。四、案件受理费10276元,减半收取5138元,由原告负担2569元,由被告负担2569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2016年2月7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陶建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林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327230.6元。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陶建康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陶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新区通安镇华通路58号2幢XX室、华通花园四区82幢XXX室、华通花园一区69幢XXX室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望馨花苑10幢XXX室房屋四处,该四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现予以轮候查封。本院遂将被执行人陶建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27230.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