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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767原告李成耘与被告徐聪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耘,徐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67号原告:李成耘,男,汉族。被告:徐聪,男,汉族。原告李成耘与被告徐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成耘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耘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