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文军、林艳洁与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林艳洁,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019号原告:杨文军,男,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原告:林艳洁,女,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蔡端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彬、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文军、林艳洁与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文军、林艳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文军、林艳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军、林艳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杨文军、林艳洁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