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满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满洲里市某街北、某路西;满洲里市某街南;满洲里某路东南某路北侧;满洲里某路西侧、某国道南土地;满洲里市某路东侧;满洲里市某发射台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满洲里市某街北、某路西的土地;满洲里市某街南,加油站北侧的土地;满洲里某路东南某路北侧的土地;满洲里某路西侧、301国道南的土地;满洲里市某路东侧某木业南侧的土地;满洲里市某发射台的土地。三、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