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2083号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年,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庞忠,经理。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