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658号原告: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负责人:蒋大刚,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建安路205号电梯公寓。法定代表人:汪泽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翔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立新景苑业委会)与被告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蒋大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立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泽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翔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立新景苑业委会诉称:立新景苑电梯公寓由被告立新公司于2003年开发建设,2004年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小区电梯公寓一层【即地下室1130.06平方米部分(中间部分约600平方米是水表用房、消费机械设备、低压配电排水、变压器、消防通道等属全体共有的)】设计规划为车库,为小区配套设施,被告擅自改变车库使用性质,改变原有规划,将地下室出租给他人开设超市,致使小区车位严重不足,也给小区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新公司恢复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1幢负一楼车库用途【即地下室1130.06平方米部分(中间部分约600平方米是水表用房、消费机械设备、低压配电排水、变压器、消防通道等属全体共有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立新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2、本案诉争的负一层房屋是被告所有,并且被告已取得了房物产权证,这个负一楼的用途无论是什么,被告无权干涉;3、即便是原告诉称的负一楼用途有问题,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房产证上将车库的用途用作了其他用途,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没有权利改变房产证上规定的用途。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由被告立新公司于2003年开发建设,2004年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立新景苑负一层原规划设计用途为车库,2005年9月19日,广安市房产管理局将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负一层以被告立新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130.0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仓储。同时查明: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立新景苑负一层现已出租他人开设超市。另查明: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于2014年夏季在居委会的指导下,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出了业主代表及主任、副主任。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资料已按规定送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备案。现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原有规划,改变其车库使用性质,出租给他人开设超市,致使所在小区车位严重不足,同时给小区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由,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周家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的证明、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房产面积统计表、立新景苑1#楼办证花名册、立新景苑负一层平面图、《广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淡某等36户业主信访事项有关情况的复函》、照片以及原、被告出庭人员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本案中,立新景苑业委已按相关规定在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备案,其就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立新景苑业委会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广安市房产管理局已将广安区建安北路205号负一层以被告立新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并已明确登记其设计用途为仓储。同时,关于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审查、批准、登记等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故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案涉建筑物原有规划,改变其原规划的车库使用性质,要被求告恢复其车库使用功能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立新景苑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人民陪审员 苏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