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366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斌,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法定代表人荆汉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赵 鑫审 判 员 姜忠琦代理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员叶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