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路遥与任鹏、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遥,任鹏,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张路遥,男,汉族,1985年3月6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任鹏,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美阳街中段南侧东关四组商住楼4楼北户,组织机构代码59667587-6。法定代表人方强,职务不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路遥与任鹏、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鹏、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4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