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6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汪集联村西汪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姗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珊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