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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臧亚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亚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59号罪犯臧亚春,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2014)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臧亚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臧亚春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了(2014)齐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臧亚春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亚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八日。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