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敏诉被告北京超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史立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安徽巢湖市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敏,北京超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史立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10-1号原告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安徽巢湖市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上市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法定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北京超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防水工业园区B栋。负责人史立凯,该公司经理。被告史立凯,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敏诉被告北京超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史立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敏撤回对被告北京超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