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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春雨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3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雨,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诸暨市。2006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逮捕。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雨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81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春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春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春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雨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8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