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与被告吴远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吴远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47号原告:胡团。原告:胡学伟。原告:胡君。原告:胡婉君。被告:吴远雄。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与被告吴远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78元,由原告胡团、胡学伟、胡君、胡婉君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汪德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