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被告张呈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张呈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745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呈香。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被告张呈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爱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呈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请求判令:1.张呈香立即向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交房腾地并退回提前搬迁奖8000元;2.张呈香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张呈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6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张呈香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根据武陵区人民政府常房决征(2016)6号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征收张呈香所有的位于武陵区穿紫河办事处长胜桥居委会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武字第0007****,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02个)字第****号。房屋补偿总额220018元,其中包含提前搬迁奖8000元。同时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产权调换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同意以位于长胜桥****的房屋作为张呈香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71.68㎡。张呈香应当支付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96614元,该款张呈香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交付安置费钥匙时汇入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指定账户。还约定,采取过渡安置的,由张呈香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建设方计划于2018年12月26日向张呈香交付产权调换安置房,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自张呈香搬家之日起向张呈香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为600元;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150%,即每月900元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即每月1200元支付。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第一次向张呈香支付的临时安置费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共7200元,汇入张呈香指定的银行账户。过渡期超过12个月后,由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按季度支付,汇入张呈香指定银行账户。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张呈香将房屋腾出交给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张呈香保证应交房屋和已补偿设施、装饰等不受损坏。2016年7月19日,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呈香汇入了7200元临时安置费。经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多次催促,张呈香一直拒绝交付被征收房屋。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应认定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张呈香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要求张呈香立即交房腾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要求张呈香退回交房腾地奖8000元诉讼请求,亦予支持。张呈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交付被拆迁房屋;二、张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退回提前搬迁奖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00.27元,减半收取2300.13元,由张呈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