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素红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武素红,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武素红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4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武素红上诉称,在全顺事件中,2万多个家庭深受其害,14亿的高额借款无从着落。这与原新乡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的项目定项、人物定项的大力宣传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数年来,党刊、报纸、政府公报和各种媒体不大力宣传全顺铜业,诱导新乡市广大人民群众把钱出借给了李全顺的企业,造成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追究新乡市政府的行政赔偿责任。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新乡市政府承担重大责任,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武素红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的报道、宣传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