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清宏与傅文默、陈丽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宏,傅文默,陈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宏,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文默,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丽婷,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宏与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清宏支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执行费人民10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合同号:1308XXXX)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陈丽婷名下有址在泉州市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3140号查封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名下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合同号:1308XXXX)的房产;于2016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陈丽婷名下址在泉州市的房产。3、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傅文默、陈丽婷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