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X1犯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1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1刑初38号公诉机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1,云南省绿春县人,原绿春县牛孔镇牛巩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绿春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4月29日被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拘传,同年4月30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2016年5月13日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公诉科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1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应、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张X1利用担任绿春县牛孔镇牛巩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从绿春县牛孔镇财政所报领出牛巩村委会集体所有的“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集体林)补偿金”人民币70127.16元后,采用虚构牛巩村委会各村民小组已从其手中领取了该笔补偿款的兑现情况的方式,将该笔补偿金非法据为已有,用于水田开垦和日常开支。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X1利用担任绿春县牛孔镇牛巩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从绿春县牛孔镇财政所报领出牛巩村委会集体所有的“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集体林)补偿金”人民币47993.63元后,以同样的方式将该笔补偿金非法据为已有,用于其母亲看病和办理丧事等事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1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8120.79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1系自首,并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X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X1利用担任绿春县牛孔镇牛巩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连续两年从绿春县牛孔镇财政所报领出牛巩村委会集体所有的“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集体林)补偿金”人民币70127.16元和人民币47993.63元,虚构发放材料,造成牛巩村委会各村民小组已领取了该笔补偿款的假象,将该笔补偿金非法据为已有,用于水田开垦和日常开支及母亲看病和丧事等事宜。2016年4月9日,被告人张X1将牛巩村民小组的公益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300元交给牛巩村民小组组长陈X1手中,尚未分配。案发后被告人张X1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02820.79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移送书、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备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4月29日,根据中共绿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的线索,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X1涉嫌贪污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户口证明、前科证明、任职证明、牛孔镇政府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1的自然情况及没有前科的情况;张X1于2013年5月经选举当选第五届牛巩村委会主任,任期为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到案经过、自书材料,证明被告人张X1在立案前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进账单、随案移送赃款清单等,证明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了涉案赃款人民币102820.79元,并随案移送;5、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集体林)补偿金额兑付表等文件,证明黄连山保护区公益林补偿金的性质及具体下发情况;6、绿春县牛孔镇财政所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农户花名册等,证明牛孔镇财政所五次下发补偿金的具体情况;7、兑付情况、次者村民小组领取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X1自书记录,已经将五次下发的补偿金兑付至各村民小组;次者村民小组仅领取过三次,领取时未签字也未按手印;8、张X1银行流水明细、存款凭证,证明补偿金存入账户的情况;9、证人陈X2(牛孔财政所出纳)的证言,证明2013年以后,牛巩村委会的补偿金均是直接支付给张X1;10、证人陈X1(牛巩小组组长)的证言,证明从张X1手中领取过三次公益林补偿金;2016年4月9日凌晨,从张X1手中领取两笔公益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300元,暂未进行分配;证人刀XX(生马小组组长)、陈X3(土堆小组组长)、张X2(娘六小组组长)、李X1(娘瑶小组组长)、李X2(东一小组组长)的证言,证明本村民小组从张X1手中,领取过三次公益林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1利用担任绿春县牛孔镇牛巩村委会主任的便利,将集体所有的“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集体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8120.79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1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1在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X1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以其自愿认罪请求判处其缓刑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X1贪污赃款人民币102820.7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秀丽审判员 董惠敏审判员 杨庚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