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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静敏与姚伟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敏,姚伟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黄静敏,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荣桂,男,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伟枝,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黄静敏与被执行人姚伟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6)粤1225执10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伟枝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姚伟枝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本案执行费5523.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姚伟枝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