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明超申请执行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超,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超,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廖耀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明超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