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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财保119号赵斌与梁军、杨金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X,梁X,杨XX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119号申请人赵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43********。被申请人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43********。被申请人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XXX,公民身份号码:4312********。申请人赵X就与被申请人梁X、杨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价值248400元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张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XXXX作为申请人赵斌与被申请人梁X、杨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X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赵X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张X所有的坐落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