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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段某甲(段某某母亲),汉族。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上诉请求:减免一审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有出生证明载明其亲生父亲,上诉人自2004年4月失业至今,没有收入来源,且正在攻读学位。上诉人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已经抚养孩子一年,2015年6月上诉人曾将3600元的抚养费汇入段某甲的账户。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母亲家生活了一年,上诉人所说的3000元是用段某甲的银行卡取出3000元后归还的银行欠款。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100元,并给付2007年2月起至起诉之日已经发生的抚养费102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某某母亲段某甲与张某甲于2006年1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月28日段某某出生,并由段某甲一人抚养。2015年段某甲起诉张某甲要求确认段某某与张某甲的父子关系,经(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甲与段某某具有亲子关系”,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辽01民终607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现段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起诉要求张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100元以及2007年2月以来的抚养费共计1027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段某某虽然系张某甲非婚生子女,但其也应承担对段某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张某甲主张其没有工作,无法支付每月抚养费,但张某甲没有工作也应该支付抚养费用,故按照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认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段某某提出要求支付从其出生2007年2月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因其一直未主张权利,即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应支持段某某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张某甲应给付的抚养费。(29082元÷12×30%×24个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甲每月给付原告段某某抚养费人民币727元(自2016年5月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二、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段某某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7448元(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1.在读证明、失业证,证明其没有收入来源。被上诉人不予认可,鉴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2.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于2015年6月22日向段某甲账户存入3000元,应抵扣欠付的抚养费。对此,被上诉人主张,该3000元是上诉人偿还的银行欠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建设银行短信记录。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该份证据对上诉人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95号庭审笔录,证明上诉人曾抚养孩子一年。上诉人于庭后向法庭提了该案卷宗中的部分材料,但对其抚养段某某一年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本院审理期间均未发生变化,本院均与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段某某的出生证明载明了其亲生父亲,其不负有抚养义务,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应当履行抚养被上诉人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作为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失业、正在攻读学位等理由,主张免除法定的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曾抚养被上诉人一年,并已经给付过3600元抚养费的主张,因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