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3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段江斐申请执行王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2日,村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8日,居民。本院在执行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6)陕043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且该案款已向申请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