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0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晏大海与中山市丽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大海,中山市丽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398号原告:晏大海,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106号劲达工业园南向简易房之二。法定代表人:龙世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大海诉被告中山市丽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晏大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晏大海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