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乔东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乔东超,沈丘县顺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IGORPREROVSKY,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东超,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审被告沈丘县顺达手机连锁店,住所地:沈丘县。负责人:XX。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东超、原审被告沈丘县顺达手机连锁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一审诉讼费100元由乔东超承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何XX审判员 秦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位小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