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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远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远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495号原告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大道52号CBD恒基国际A座2106,法定代表人:田乐云被告远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南门路,法定代表人:汪家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晶品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4日原告以与对方核实了账目双方纠纷不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宜昌云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冬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家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