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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曾志祥、廖武健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祥,廖武健,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580号原告曾志祥,女,1970年10月14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廖武健,男,1970年10月1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志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祥、廖武健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祥、廖武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志祥、廖武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祥、廖武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曾志祥、廖武健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东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