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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良发与黄构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发,黄构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林良发,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616。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构壮,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614。本院在执行林良发与黄构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构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构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尚欠94969.14元及利息未还,执行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焕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