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101号原告: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经营者:余军霞。原告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29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14日,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被告余军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触摸开关,被告尚欠货款如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对账单可以证明被告已对尚欠原告货款45292元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原告请求自2016年5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主要负责人余军霞于2016年6月11日确认的对账单中未明确分批付款数额,故对每月5日至10日分批付的约定本院认定无效,依据买卖合同交易习惯,本院酌定月结60天付款。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原告请求被告主要负责人余军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主要负责人余军霞与被告并非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承担466元,由原告益阳华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许 彧 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