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刘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3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辉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4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刘辉名下银行存款590元,其中案款540元,执行费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81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