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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合辉与杨春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辉,杨春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357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合辉,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杨春明,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征,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塬,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合辉与被告(反诉被告)杨春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2016年10月24日,王合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合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王合辉负担。审判员 余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喜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