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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陆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陆长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511号原告:李莉,居民。被告:陆长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陆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