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陆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陆长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511号原告:李莉,居民。被告:陆长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陆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