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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兴旺与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丁红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兴旺,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丁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付兴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13574-1。系原远安县江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光祥,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丁红菊,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系原远安县江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付兴旺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丁红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兴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丁红菊给付尚欠的运费28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有限公司、丁红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兴旺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