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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孟容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孟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54号罪犯吴孟容,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孟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90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孟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均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孟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孟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孟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孟容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孟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