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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杨显春、杨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杨显春,杨恒,陆金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刘玉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显春,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恒,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审被告:陆金香,女,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显春、杨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湘020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按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