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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明,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峡县城区农商大市场百特陶瓷门市,趁被害人靳某在门市二楼吃午饭之际,将靳某放在门市一楼吧台柜子内装有350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的浅蓝色手提包偷走后离开门市。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将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靳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谅解书、西峡县丹水镇河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靳某陈述,被告人辛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文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明的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辛某某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案发后被告人立即退还了被盗财物,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3)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辛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峡县城区农商大市场被害人靳某开办的百特陶瓷门市,趁被害人靳某在该门市二楼吃午饭,门市一楼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靳某放在门市一楼吧台柜子内一浅蓝色手提包(内装有35000元现金和银行卡两张)盗走。后被害人靳某发现手提包内的现金被盗立即报警,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系被害人之前认识的被告人辛某某盗窃作案。被害人靳某将视频发现及已报警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告诉了被告人辛某某,被告人辛某某承认是自己所为的,并让靳某到其家中取走自己所盗窃的现金35000元及银行卡。后被害人靳某对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理。2016年6月17日,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西峡县城关镇土门街道任家洼被告人辛某某租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靳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文某、谅解书、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据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短时间内已将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岐审 判 员  李颖博人民陪审员  燕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