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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奥林塑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奥林塑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72号申请人江苏奥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开发区奥林村。法定代表人陈钦,董事长。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区景区新港城大道宋跳立交桥东200处。法定代表人耿开洲,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奥林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江苏奥林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汽车,查封金额为38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