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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应正伟与胡黎生命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应正伟,胡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正伟,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晖,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黎,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应正伟因与被申请人胡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应正伟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同的法律含义,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果、胡黎共同赔偿应正伟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共计18763.12元后,应正伟起诉胡黎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应正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属于精神损失范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应正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