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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王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2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7755075X5(1-1)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方明珠综合楼B栋1号法定代理人:陈尚友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汉族,1988年1月8日,泗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王鹏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乐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