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褚先凤与臧慧、胡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先凤,臧慧,胡咏梅,陶先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褚先凤,女,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臧慧,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胡咏梅,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陶先行,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褚先凤与臧慧、胡咏梅、陶先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