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5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与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民初1518号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经营者:吴友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河南大自然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侯涛,职务:经理。被告:侯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以下简称华闽美家陶瓷)与被告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被告侯涛,并作为被告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闽美家陶瓷诉称,2015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绿源公司签订陶瓷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绿源公司购买原告陶瓷建材产品一批,合同价款为170083元。���告依约分批次向被告绿源公司指定地点交货,被告侯涛、吕宏刚在收到货品后向原告开具数份收款收据。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结算确认单一份,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货款总计111175元,尚欠货款78954元。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9841元,尚欠货款49113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推诿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49113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尚欠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二按日计算,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被告侯涛辩称,吕宏刚是绿源公司的材料员,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尚欠原告49113元,但是不应当给付违约金。被告绿源公司辩称,吕宏刚是我公司的材料员,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尚欠原告49113元,但是不应当给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绿源公司签订了一份《陶瓷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陶瓷建材产品一批,总价为170083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每批货到验收合格后两天内,被告付清本批货款。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付款,如不能及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金额2%日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绿源公司的收料员吕宏刚向原告出具收货单据。2015年9月16日,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涛和吕宏刚向原告出具计算确认单,该确认单上载明:“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供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向侯涛“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装修的安阳市殷都区缔盛广场A座写字楼工地供应建材产品一批,总货款111175元,已付款32221元〈2015年8月22日付款18647元,2015年8月31日付款13574元〉结欠货款78954元。结欠货款78954元购方承诺分两次付清。2016年1月28日,被告绿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841元,尚欠原告4911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吕宏刚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陶瓷建材产品购销合同》、收货单据、结算确认单、转账凭证及原告华闽美家陶瓷、被告侯涛、绿源公司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4日签订的《陶瓷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也认可至2016年1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49113元未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2%过高,原告自愿要求按照每日2‰��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9113元及按照拖欠货款数额按照每天2‰从2016年1月29日起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应给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自愿撤回对吕宏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货款491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拖欠货款49113元按照每天2‰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安阳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丰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