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696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