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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阿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住址贡嘎县岗堆镇。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施工队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及其原物持有人江村顿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及其原物持有人江村顿珠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为了便于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及其原物持有人江村顿珠履行返还未上户车辆给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本院依判决载明的车���号向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及其原物持有人江村顿珠出具车辆行驶所需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及其原物持有人江村顿珠判决生效后近6个月内仍不主动履行返还义务。因本案标的物为特定物且便于返还,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返还义务,故本院推定为原物无法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拉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陈 国 军审判员 晋美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