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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殿荣、王琴、李来皎诉被告田忠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荣,李来皎,王琴,田忠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345号原告张殿荣,女,1936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李来皎,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王琴,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田忠新,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张殿荣,李来皎与被告田忠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