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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戴耀与袁文俊、唐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耀,袁文俊,唐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309号原告戴耀,男。被告袁文俊,男。被告唐斯新,女。本院受理原告戴耀诉被告袁文俊、唐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文俊、唐斯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耀撤回对被告袁文俊、唐斯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戴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