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48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盛献与莫永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献,莫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85385号申请执行人陈盛献,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莫永仁,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陈盛献申请执行莫永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8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永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莫永仁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莫永仁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莫永仁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14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4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