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与贾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贾云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802号原告: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高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伦,女,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云培,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诉贾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亳州市鑫齿钻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