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355号
原告:王凯,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告:程秀萍,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