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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3355号

王凯与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凯,程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355号

原告:王凯,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告:程秀萍,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