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士兵、胡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士兵,胡蓉,叶正相,杨庆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196号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蒋增浩,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心心,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雷萍萍,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兰士兵,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胡蓉,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叶正相,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杨庆达,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士兵、胡蓉、叶正相、杨庆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