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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小冲与张安迪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冲,张安迪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171号原告:曾小冲,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枝江市。被告:张安迪,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汉。原告曾小冲与被告张安迪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曾小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小冲负担。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妮 关注公众号“”